(以下圖文,若要引用,請註明來源出處)
到院前心臟停止的案例對於急診室來說是不少見的,急診醫學領域也有一系列的急救通則可以遵循。然而有原則就會有例外。
在這個案例中,A屬於在旁人目擊下心跳停止的人,有早期高級心臟救命術的介入,此外A到院時的心律為心室顫動(VF)與呈現瀕死呼吸(agonal respiration)的狀態,這些因素在研究當中是有助於急救後的存活率。
然而存活率與腦神經功能的維持,又會隨著急救時間的拉長,出現下降的趨勢,粗估每分鐘下降幅度在2% - 10%。
當時急救A到35分鐘的時候,已經超過一般急救30分鐘的時限,依照急診界的共識,當班的醫師可以宣告急救無效而停止急救。然而值班醫師憑著經驗和直覺決定持續急救到40分鐘為止,期間也不斷和陪同而來的老闆說明病情、治療方針和預後情形。
如果說急救40分鐘後,A仍然沒有恢復自主循環,此時以本院的人力和設施來說,宣告急救無效是合法合理的。於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規定:「醫院、診所遇有危急病人,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,不得無故拖延。」,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:「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,不得無故不應招請,或無故遲延。」。
又於民法第五百四十條規定:「受任人(醫療端)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,報告委任人(病人端)」,醫療法第五十八條規定:「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,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、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。」。 然而法規只規範醫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,並沒有提到醫療互動當中的各種可能結果。
從A的案例來說,到院前心跳停止的急救後續發展,最常見的算是急救無效而宣告死亡,其他的還有急救後恢復自主循環,但住院中又惡化死亡的可能,也有急救成功並且出院但卻帶著不同程度的腦部損傷,當然還有急救成功順利出院甚至沒有任何腦損傷的微小可能。
以上各種結果都有可能牽涉到不同程度的倫理問題,其中若遭遇急救成功、出院卻成為植物人,這種結果算不少見的,但是這情形將會成為社會的責任、病人的承擔、以及病人家屬的負荷。
也就是說,當初急診醫師決定將急救A的時間延長到40分鐘,這個舉動雖然是盡力救治A的表現,但是有可能增加A先生急救成功卻帶著腦損傷出院的機率,這在後續的照護,對於醫療端、病人端、家屬端將成為沉重的負擔。
到院前心臟停止對於每一個急救團隊都是挑戰,這種挑戰不是法律可以規範的,也不是用倫理道德就可以找到平衡的。台灣社會應該要拉升生命教育的水平,接納西醫以外療法存在的價值。
同時對於死亡的意義與死後的世界多所著墨,這樣我們才能在生死之間獲得平衡,才能明白活著不見得是療癒身心唯一的機會,而死亡帶來的也不一定是悲傷與恐懼甚至仇恨,跟著大自然生命的律動,我們才能好好體驗生命的真義。
- Jul 06 Wed 2016 11:00
生死一瞬間(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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